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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息配资查询 富国一年期: 富国目标收益一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二0二四年第二号)
发布日期:2024-08-21 09:13    点击次数:128
                    招募说明书(更新) 富国目标收益一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更新)        (二0二四年第二号)   基金管理人: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5 月 23 日证监许可【2013】685 号 文核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6 月 27 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 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 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 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 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 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可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 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其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 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因此,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 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的债券投资风险。   与一般基金不同,本基金的管理费率是无法预先确定的,其费率统一随基金 合同事先约定的业绩考核周期内的基金投资收益而定。投资者必须注意,由于每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认、申购日期以及赎回日期不同,其个人的基金份额持有期 可能与业绩考核周期并不吻合,进而导致其投资收益与业绩考核周期内的投资收 益不一致,但适用的管理费率一律按照既定的业绩考核周期进行判定并收取。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计提管理费,而是在封闭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一次 性计提年管理费。投资者必须注意,封闭期内任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未扣除管                                           招募说明书(更新) 理费的净值,且投资者在开放期内赎回基金份额的赎回价格可能因为一次性计提 管理费的原因而较大程度的低于封闭期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开放频率为每年开放一次。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 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 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 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 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约定,若业绩考核周期内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R)小于等于一定 数值时基金管理人不收取基金管理费;投资人须注意,这并不代表基金的收益保 证,即本基金存在上述收益率 R 低于该数值甚至为负的可能性。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至 2024 年 7 月 22 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 业绩表现截止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内容如下:         更新章节                      更新内容 重要提示                   更新招募说明书内容的截止日期及相                        关财务数据的截止日期。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更新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信息。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更新基金托管人的基本信息。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更新相关服务机构的信息。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更新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内容截止至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更新基 金业绩表现数 据及历史 走势                        图,内容截止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更新报告期内的其他应披露事项。                                                                                      招募说明书(更新)                                                                          招募说明书(更新)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富国目标收益一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富国目标收益一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金份额发售公告》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实施,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招募说明书(更新) 修订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会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 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人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招募说明书(更新)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限公司或接受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不得超过 3 个月 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下年年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二个工作日。第二个封闭 期的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 次日所对应的下年年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二个工作日,依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 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始之日的下年年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一个工作日,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 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 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 最迟应于开放期的 2 日前进行公告。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 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                                       招募说明书(更新) 要求 括该日)至该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包括该日)的期间。基金管理人 所收取的管理费将依据业绩考核周期内的基金业绩表现而定 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开放日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招募说明书(更新)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的资产                              招募说明书(更新) 件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 座 27-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二座 27-30 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赵瑛    注册资本:5.2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 2024 年 07 月 22 日):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6.675%    二、 主要人员情况             董事会成员    裴长江先生,董事长,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工会主席。历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研究部研究员、闸北营业部总经理助理、总经 理,申银万国证券公司闸北营业部总经理、浙江管理总部副总经理、经纪总部副 总经理,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兼总经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戈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国                                   招募说明书(更新) 泰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 理、研究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05 年 4 月至 2014 年 4 月任富国 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William Bamber,董事,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现任蒙特利尔银行环球资 产管理首席执行官。历任多伦多证券交易所做市商助理,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伍 德岗迪证券公司固定收入销售和交易员、金融产品部执行总监,加拿大帝国商业 银行世界市场公司金融产品部执行总监,Corp Capital 银行结构化产品主管, 美国汇丰银行结构化产品部高级副总裁,美国贝尔斯登公司结构化权益类产品高 级董事总经理,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结构化产品部全球负责人、董事总经理兼财 富解决方案中心负责人,蒙特利尔银行环球资产管理联席首席执行官。   方荣义先生,董事,副董事长,博士,高级会计师。现任申万宏源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和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监事会主席,申万宏源证券有限 公司工会主席;兼任中国证券业协会财务会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兼任华东 政法大学兼职/客座教授;兼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监事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兼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兼任上海申万宏源公益基金会理事长。历任北京用 友电子财务技术有限公司研究所信息中心副主任,厦门大学工商管理教育中心任 副教授,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会计处员工、助理调研员(副处级)、副 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处长,中国银监会深 圳监管局财务会计处处长,中国银监会深圳监管局国有银行监管处处长,申银万 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执行委员会成 员、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首席风险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监事会专业委员会 副主任委员。   吴斌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销售部总经 理。历任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债券融资部高级经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 券部融资发行部项目经理、业务员,债券部副总裁,债券融资部总经理助理、副 总经理,上海债券融资部总经理。   吴惠明先生,董事,硕士。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计划财务管理总部总 经理。历任上海申银证券公司浦西管理总部交易部员工,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经纪管理总部员工、办公室秘书、固定收益总部财务经理、党委办公室主任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兼任党委组织部副部长、人力资源总部副总经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党建工 作部/党委办公室主任。   张晓燕女士,董事,博士。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亚洲区和蒙特利尔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历任美国加州理工学院化学系研究员,加拿大多伦多大学 化学系助理教授,蒙特利尔银行企业操作风险部高级分析师、高级风险经理和部 门总监,道明证券交易风险管理部副总裁兼总监,华侨银行全球风险管理部副总 裁、市场风险管控及分析主管,新加坡交易所风险管理部高级副总裁和风险管理 主管。   高峰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运营部(审计部)部长。历任万隆亚洲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山东分所职员,国 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山东分所职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山东分所项目经理、注册会计师,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 (产权管理部)业务主管,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副部长(主 持工作),财务管理部部长。   李彧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现任上海紫江(集团)有 限公司副董事长、执行副总裁,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 海紫竹高新区(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历任上海紫江(集团)有限公司研究 室科长、总裁室经理、总裁特别助理、董事、副总裁,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长。   何伟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经济师。现已退休。历任君安证券有限 公司投资二部经理、总裁办公室主任、资产管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上海营业部 总经理、黑龙江营业部总经理、北京总部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 裁助理兼深圳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兼企业融资部总监、总裁助理兼总裁办公 室主任、副总裁;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兼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許濬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香港大学经管学院教授、香港大学经管学 院环球商业管理学硕士项目总监。历任香港科技大学管理学系助理教授,香港中 文大学跨国商业学系副教授、管理学系教授,香港大学经管学院副院长。   王叙果女士,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南京审计大学金融学教授、硕士生导师,                            招募说明书(更新) 从事金融学教学科研工作。历任安徽铜陵财经专科学校(现铜陵学院)财金系讲 师、副教授,南京审计学院副教授。      监事会成员   孟祥元先生,监事长,研究生学历。现任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投资发展部(基金管理部、战略规划部)部长。历任中国重汽集团济南桥箱有限 公司职员,中国重型汽车有限公司证券部政策研究员,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产权管理部、投资发展部(产权管理部)一级职员、高级职员,山东省 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山东省金融资产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党委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及综合管理部部 长,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及综合管 理部部长,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任、综合管理部部 长,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党委副书记。   叶康先生,监事,博士。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产品部总经理。历 任上海证券交易所博士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交易总部网站策划及维护, 柜台市场部员工、产品管理部副经理、产品管理部经理,云南分公司党总支书记、 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   赵伟先生,监事,硕士。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法律合规总部副总经理。 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崇明营业部员工、稽核总部审计部员工、合规与 风险管理总部合规督导部经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中心合规 综合部业务董事、综合管理总部综合行政部经理、法律合规总部合规综合部经理、 反洗钱部经理、法律合规总部总经理助理。   赵士毅先生,监事,硕士。现任蒙特利尔银行香港分行董事总经理、亚洲企 业投资发展部负责人。历任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国际业务总部亚太业务发展业 务主管,西班牙对外银行中国区执行董事、业务发展主管、中国区私人银行副总 裁、中信-西班牙对外银行私人银行管理团队成员、亚洲零售银行助理副总裁、 西班牙对外银行全球青年领导层培训生,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国际 发展部执行总经理兼集团财富管理和私人银行委员会委员,蒙特利尔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亚洲区战略发展总监,蒙特利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高玲女士,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集中交易部风控副总监兼资深                               招募说明书(更新) 风险管理经理。历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高级审计员,富国 基金高级合规管理经理、合规稽核部合规稽核总监助理、高级风险管理经理、集 中交易部风控总监助理。   马兰女士,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营销管理部市场策略总监助理 兼高级市场策略经理。历任营销策划经理、高级营销策划经理。   黄宝菊女士,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总监兼 高级人力资源经理。历任太原师范学院行政管理,上海金融学院行政管理,富国 基金人力资源专员、人力资源经理、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总监助理、人力资源部 人力资源副总监。   马维娜女士,监事,本科学历。现任富国基金合规稽核部合规稽核副总监兼 资深法律合规经理。历任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务,富国基金助理信息披露与法务员、高级法律合规经理、合规稽核部合规稽 核总监助理。       督察长   赵瑛女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职于海通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 部、国际业务部;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风险管理部;海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与风 控部;2015 年 7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现任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经营管理层人员   陈戈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林志松先生,本科学历,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漳州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秘 书、晋江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办事处负责人、厦门证券公司业务经理;1998 年 10 月参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历任监察稽核部稽察员、高级稽察员、部门 副经理、部门经理、督察长、首席信息官,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陆文佳女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职员,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副营销总裁;2014 年 5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笑薇女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国家教委外资贷款                                      招募说明书(更新) 办公室项目官员,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 Barra 公司(MSCI BARRA)BARRA 股票风 险评估部高级研究员,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公司(Barclays Global Investors) 大中华主动股票投资总监、高级基金经理及高级研究员;2009 年 6 月加入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朱少醒先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2000 年 6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产品开发主管、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权益投资 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李强先生,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苏州大学助教,上海银行信息技术 部高级经理助理;自 2014 年 3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客服与电子 商务部副总经理、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兼数字金融业务部副 总经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数字金融 业务部副总经理。        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朱征星,硕士,曾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固收研究负责人;自 2019 年 8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固定收益基金经理助理、固定收益基金 经理;现任富国基金固定收益投资部固定收益基金经理。自 2020 年 11 月起任富 国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1 年 07 月起任富国汇鑫金融债三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1 年 12 月起任富国中债 1-5 年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2 年 01 月起任富国目标收益一 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2 年 08 月起任富国中债 7-10 年 政策性金融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3 年 04 月起任富 国中债 7-10 年政策性金融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 金经理;自 2023 年 05 月起任富国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格。   (2)历任基金经理:   刁羽自 2013 年 6 月至 2014 年 3 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招募说明书(更新)   饶刚自 2013 年 6 月至 2015 年 3 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朱锐自 2014 年 12 月至 2016 年 2 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钟智伦自 2015 年 3 月至 2019 年 3 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颀亮自 2019 年 12 月至 2020 年 9 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俞晓斌自 2019 年 05 月至 2023 年 01 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投委会成员:总经理陈戈,分管副总经理朱少醒,分管副总经理李笑薇        其他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配收益; 他法律行为;   四、 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作办法》、     《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招募说明书(更新)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的股票或者债券;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六、 基金经理承诺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七、 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 以下内容:                            招募说明书(更新)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 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 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的原 因。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 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 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 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 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 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 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 要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 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风险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 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公司财务报 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决策 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 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 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可能 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 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招募说明书(更新)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职能部门,履行内部稽核职 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监察稽核 报告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任航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 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 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 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 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 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 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 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 创价值、共同成长。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 优质,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自 2010 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 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 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 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                ‘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 佳托管银行”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 奖”。2012 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 年至 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 年、2016 年荣获中国银行业 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2018 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 募基金 20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19 年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2019 年度 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2020 年被美国《环球金融》评为中国“最佳托管 银行”;2021 年荣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首次设立的“银行间本币市场优秀 托管行”奖;2022 年在权威杂志《财资》年度评选中首次荣获“中国最佳保险 托管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成立,2004 年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目前内设风险合规部/ 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系统与 信息管理部、营运管理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 金托管业务系统。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302 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60 名, 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 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截止到 2024 年 6 月 30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共 885 只。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 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 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 职权。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 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 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 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 处理: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 座 27-30 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直销网点: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二座 27 层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20513177     联系人:吕铭泽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人代表:谷澍     联系人员:贺倩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人代表:葛海蛟 联系人员:陈洪源 客服电话:95566 公司网站:www.boc.cn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人代表:任德奇 联系人员:高天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人代表:缪建民 联系人员:季平伟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5)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 法人代表:方合英 联系人员:常振明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站:bank.ecitic.com (6)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人代表:郑杨 联系人员:胡波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7)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中国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人代表:吕家进 联系人员:孙琪虹 客服电话:95561 公司网站:www.cib.com.cn (8)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民生银行大厦 法人代表:高迎欣 联系人员:杨成茜 客服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9)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人代表:张金良 联系人员:李雪萍 客服电话:95580 公司网站:www.psbc.com (10)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人代表:金煜                                 招募说明书(更新) 联系人员:龚厚红 客服电话:021-962888 公司网站:www.bankofshanghai.com (11)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人代表:王凯 联系人员:朱弘源 客服电话:4008308003 公司网站:www.cgbchina.com.cn (12)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人代表:谢永林 联系人员:蔡宇洲 客服电话:95511-3 公司网站:www.bank.pingan.com (13)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 345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 345 号 法人代表:陆华裕 联系人员:胡技勋 客服电话:95574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14)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 6 号 3 号楼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 6 号 3 号楼 法人代表:郭少泉 联系人员:滕克                                  招募说明书(更新) 客服电话:96588 青岛-、40066-96588 全国- 公司网站:www.qdccb.com (15)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 法人代表:陈震山 联系人员:严峻 客服电话:96523 公司网站:www.hzbank.com.cn (16)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人代表:夏平 联系人员:田春慧 客服电话:95319 公司网站:www.jsbchina.cn (17)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人代表:李伏安 联系人员:王宏 客服电话:4008-888-811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18)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人代表:王耀球 联系人员:洪晓琳 客服电话:0769-961122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司网站:www.drcbank.com (19)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 53 号楷林商务中心 B 座 办公地址: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 53 号楷林商务中心 B 座 法人代表:朱玉国 联系人员:龙秀芳 客服电话:0731-96511 公司网站:www.cscb.cn (20)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人代表:王兰凤 联系人员:吴骏 客服电话:96067 公司网站:www.suzhoubank.com (21)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898 号 13 层至 20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898 号 13 层至 20 层 法人代表:陈孝周 联系人员:陆贇 客服电话:400-830-2066 公司网站:www.ncbchina.cn (22)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人代表:林义相 联系人员:尹伶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公司网站:www.txsec.com                                   招募说明书(更新) (23)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7 层 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A 座 7 层 法人代表:洪弘 联系人员:张燕 客服电话:010-83363002 公司网站:http://8.jrj.com.cn (24)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人代表:章知方 联系人员:于杨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站:licaike.hexun.com (25)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7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2 号绿地紫峰大厦 2005 室 法人代表:吴言林 联系人员:林伊灵 客服电话:025-66046166-849 公司网站:www.huilinbd.com (26)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 18 层 03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 18 层 03 单元 法人代表:吕柳霞 联系人员:李娟 客服电话:400-711-8718 公司网站:http://www.wacaijijin.com/ (27)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高新区湖滨路 109 号瑜赛进丰高新财富中心 26 层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湖滨路 17 号友山基金大厦 26 层 1 号      法人代表:何帅      联系人员:江巧雅      客服电话:400-888-0008      公司网站:https://www.urainf.com/      (28)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      法人代表:刘明军      联系人员:刘鸣      客服电话:95017      公司网站:www.tenganxinxi.com      (29)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法人代表:葛新      联系人员:孙博超      客服电话:95055-4      公司网站:www.baiyingfund.com      (30)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 1687 号 2 号楼      法人代表:汪静波      联系人员:张姚杰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站:www.noah-fund.com                                      招募说明书(更新)    (31)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法人代表:薛峰    联系人员:汤素娅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站:www.jjmmw.com    (3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 26 楼    法人代表:其实    联系人员:潘世友    客服电话:95021    公司网站:www.1234567.com.cn    (3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500 号华润时代广场 12 层    法人代表:杨文斌    联系人员:张茹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howbuy.com    (34)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 556 号    法人代表:王珺    联系人员:韩爱彬    客服电话:95188-8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司网站:www.fund123.cn (3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人代表:张跃伟 联系人员:沈雯斌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36)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4 层 法人代表:吴强 联系人员:吴强 客服电话:952555 公司网站:http://fund.10jqka.com.cn/ (37)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人代表:闫振杰 联系人员:宋丽冉 客服电话:4008-886-661 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38)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塘南街 57 号 6 幢 221 室 办公地址:上海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53 层 法人代表:李兴春 联系人员:曹怡晨 客服电话:4000325885 公司网站:http://www.leadfund.com.cn/                                                  招募说明书(更新)    (39)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三亚湾路国际客运港区国际养生度假中心酒 店 B 座(2#楼)27 楼 2714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    法人代表:张峰    联系人员:张倩    客服电话:400-021-8850    公司网站:www.harvestwm.cn    (40)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法人代表:梁蓉    联系人员:张旭    客服电话:010-66154828    公司网站:www.5irich.com    (41)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人代表:沈伟桦    联系人员:程刚    客服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站:www.yixinfund.com    (42)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人代表:王锋    联系人员:王锋    客服电话:95177    公司网站:https://www.snjijin.com/fsws/index.htm                                     招募说明书(更新) (43)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人代表:肖伟 联系人员:张林 客服电话:400-080-5828 公司网站:www.igesafe.com (44)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 5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大望路金地中心 A 座 28 层 法人代表:武建华 联系人员:丛瑞丰 客服电话:400-8180-888 公司网站:http://www.zzfund.com (45)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 号院 2 号楼 17 层 19C13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法人代表:王伟刚 联系人员:丁向坤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站:www.hcfunds.com (46)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法人代表:张俊 联系人员:印强明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公司网站:www.wg.com.cn (47)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法人代表:李柳娜   联系人员:李柳娜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站:www.xincai.com   (48)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法人代表:杨健   联系人员:李海燕   客服电话:400-673-7010   公司网站:www.jianfortune.com   (49)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法人代表:黄祎   联系人员:姜吉灵   客服电话:400-799-1888   公司网站:www.520fund.com.cn   (50)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楼   法人代表:燕斌   联系人员:凌秋艳   客服电话:400-046-6788   公司网站:www.66zichan.com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 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人代表:王翔   联系人员:项阳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站:www.jiyufund.com.cn   (52)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人代表:陈继武   联系人员:李晓明   客服电话:4000-178-000   公司网站:www.lingxianfund.com   (53)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 1088 号 7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 1088 号 7 层   法人代表:陈祎彬   联系人员:宁博宇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站:https://lupro.lufunds.com   (54)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 688 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 33 层   法人代表:肖雯   联系人员:黄敏娥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站:www.yingmi.cn                                     招募说明书(更新)   (55)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人代表:TEO WEE HOWE   联系人员:叶健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站:http://www.ifastps.com.cn   (56)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人代表:钱昊旻   联系人员:陈珍珍   客服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站:www.jnlc.com   (57)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 A 座 17 层   法人代表:江卉   联系人员:徐伯宇   客服电话:95118   公司网站:http://fund.jd.com/   (58)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法人代表:樊怀东   联系人员:贾伟刚   客服电话:4000-899-100   公司网站:www.yibaijin.com                                      招募说明书(更新)    (59)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法人代表:赖任军    联系人员:刘昕霞    客服电话:400-930-0660    公司网站:www.jfzinv.com    (60)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融新科技中心 C 座 17 层    法人代表:钟斐斐    联系人员:戚晓强    客服电话:400-159-9288    公司网站:danjuanapp.com    (61)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 729S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栋嘉昱大厦 6 层    法人代表:许欣    联系人员:屠帅颖    客服电话:021-68609600    公司网站:www.qiangungun.com    (62)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人代表:李一梅    联系人员:仲秋月    客服电话:400-817-5666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司网站:www.amcfortune.com    (63)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法人代表:张皓    联系人员:韩钰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站:www.citicsf.com    (64)申银万国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东方路 800 号 7、8、10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东方路 800 号 7、8、10 楼    法人代表:李建中    联系人员:史艺斐    客服电话:400-888-7868    公司网站:www.sywgqh.com    (6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    法人代表:王常青    联系人员:权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66)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法人代表:张纳沙    联系人员:李颖                                       招募说明书(更新)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6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1 号招商证券大厦 23 楼     法人代表:霍达     联系人员:业清扬     客服电话:95565/0755-95565     公司网站:www.cmschina.com     (68)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41 和 42 楼     法人代表:孙树明     联系人员:黄岚     客服电话:95575     公司网站:www.gf.com.cn     (6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张佑君     联系人员:顾凌     客服电话:95548 或 4008895548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70)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人代表:王晟     联系人员:辛国政                                   招募说明书(更新) 客服电话:4008-888-888、95551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7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人代表:周杰 联系人员: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72)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人代表:杨玉成 联系人员:陈宇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公司网站:www.swhysc.com (7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人代表:杨华辉 联系人员:夏中苏 客服电话:95562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7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 88 号 办公地址:武汉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金才玖 联系人员:李良 客服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司网站:www.95579.com   (75)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人代表:段文务   联系人员:陈剑虹   客服电话:95517   公司网站:http://www.essence.com.cn/   (76)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吴坚   联系人员:张煜   客服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站:www.swsc.com.cn   (77)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人代表:高振营   联系人员:江恩前   客服电话:95351   公司网站:www.xcsc.com   (78)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 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18 楼   法人代表:张伟   联系人员:胡子豪   客服电话:95597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79)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人代表:肖海峰 联系人员:赵如意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sd.citics.com (80)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人代表:祝瑞敏 联系人员:唐静 客服电话:95321 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81)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19 号东方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人代表:金文忠 联系人员:胡月茹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82)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远华中心 4、5 号楼 3701-3717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人代表:施华 联系人员:徐锦福 客服电话:95571 公司网站:www.foundersc.com                                招募说明书(更新) (83)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人代表:张巍 联系人员:刘阳 客服电话:95514 公司网站:www.cgws.com (8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人代表:刘秋明 联系人员:姚巍 客服电话: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85)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 501 房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人代表:胡伏云 联系人员:陈靖 客服电话:95396 公司网站:www.gzs.com.cn (86)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人代表:李福春 联系人员:安岩岩 客服电话:95360 公司网站:www.nesc.cn (87)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89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法人代表:李剑锋     联系人员:陈秀丛     客服电话:4008-285-888     公司网站:www.njzq.com.cn     (88)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人代表:何伟     联系人员:张瑾     客服电话:400-819-8198     公司网站:www.shzq.com     (89)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9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02     法人代表:葛小波     联系人员:沈刚     客服电话:95570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90)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法人代表:何之江     联系人员:吴琼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站:stock.pingan.com                                招募说明书(更新) (91)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0327 法人代表:章宏韬 联系人员:甘霖 客服电话:95318,4008096518 公司网站:www.hazq.com (92)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F 法人代表:何春梅 联系人员:牛孟宇 客服电话:95563 公司网站:www.ghzq.com.cn (93)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人代表:翁振杰 联系人员:黄静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94)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王文卓 联系人员: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 (95)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人代表:宁敏    联系人员:王炜哲    客服电话:400-620-8888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    (96)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法人代表:杨炯洋    联系人员:谢国梅    客服电话:95584    公司网站:www.hx168.com.cn    (97)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法人代表:王献军    联系人员:梁丽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公司网站:www.swhysc.com    (98)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人代表:王洪    联系人员:吴阳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站:www.zts.com.cn                                  招募说明书(更新) (99)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人代表:刘学民 联系人员:吴军 客服电话:95358 公司网站:www.firstcapital.com.cn (100)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人代表:王作义 联系人员:马贤清 客服电话:400-8888-228 公司网站:www.jyzq.cn (101)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 27 号 1#楼 3 层、4 层、5 层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 27 号 1#楼 3 层、4 层、5 层 法人代表:黄金琳 联系人员:张宗锐 客服电话:95547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102)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法人代表:陈牧原 联系人员:李昕田 客服电话:0931-96668、4006898888 公司网站:www.hlzqgs.com (103)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东海社区深南大道 7888 号东海国际中 心一期 A 栋 2301A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福州路 666 号    法人代表:俞洋    联系人员:刘熠    客服电话:95323,4001099918(全国)    公司网站:www.cfsc.com.cn    (104)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 2666 号中国华润大厦 第 46 层 01 至 08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法人代表:高涛    联系人员:张鹏    客服电话:95532、400-600-8008    公司网站:www.ciccwm.com    (105)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人代表:戴彦    联系人员:唐湘怡    客服电话:95357    公司网站:http://www.18.cn    (106)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法人代表:赵洪波    联系人员:姜志伟    客服电话:956007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司网站:www.jhzq.com.cn     (107)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法人代表:刘加海     联系人员:刘闻川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108)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2 幢 1 层 A2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法人代表:张海文     联系人员:李慧灵     客服电话:95390     公司网站:www.crsec.com.cn     (109)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人代表:余磊     联系人员:杨晨     客服电话:4008-005-000     公司网站:www.tfzq.com     (110)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 27 层联储 证券     法人代表:吕春卫     联系人员:丁倩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客服电话:400-620-6868     公司网站:www.lczq.com     (111)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法人代表:马永谙     联系人员:卢亚博     客服电话:400-080-8208     公司网站:www.licaimofang.cn     (112)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法人代表:王滨     联系人员:陈慧     客服电话:010-63631519     公司网站:www.e-chinalife.com             其他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 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 座 27-30 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招募说明书(更新) 联系人:徐慧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王珊珊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珊珊、李倩妤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 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5 月 23 日证监许可【2013】685 号文核准。    一、 基金类型    债券型    二、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 式。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进入第一个封闭期,直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 应的下年年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二个工作日为止。自该年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一个工 作日起,本基金进入第一个开放期。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本基金进入 第二个封闭期,直至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所对应的下年年度对日前的倒数 第二个工作日为止,依此类推。    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 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的 2 日前进 行公告。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 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 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三、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 募集情况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 22,345 户,本 次募集期的有效认购份额 3,549,619,686.78 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 677,256.20 份,两项合计共 3,550,296,942.98 份基金份额。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报送解 决方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则无 须召开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将于该日次日终止并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的约 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1)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金额扣除有效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 于 2 亿元;(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 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6 月 27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一、 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 生效日所对应的下年年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二个工作日。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 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所对应的 下年年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二个工作日,依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 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二、 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即每个封闭期起始之日的下年 年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一个工作日,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 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 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 期的 2 日前进行公告。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 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五、相关服务机构”或其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 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的,且基金管理人或者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在开放期最后一 个开放日,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 为无效申请。   三、 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招募说明书(更新) 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 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 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 请即为有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 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投 资者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当                                 招募说明书(更新) 代理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代理销 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 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20,000 元(含申购费);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 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 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 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 元(含申购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金份额余额不足 0.0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 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投资人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 费用,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 笔分别计算。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 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具体如下:   A、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上述前端申购费率适用于除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外 的其他选择前端收费模式的投资者。   B、特定申购费率          购买金额(M,含申购费)         特定申购费率               M  注:上述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公司旗下开放式基 金的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 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a、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b、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c、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d、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e、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f、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   g、养老目标基金;   h、职业年金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发布临 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表:   赎回时点                        赎回费率                                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 比例为赎回费总额的 100%。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 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招募说明书(更新)   例:某投资人于开放期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 0.6%,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0.6%)=39,761.43 元   申购费用=40,000-39,761.43=238.57 元   申购份额=39,761.43/1.0800=36,816.14 份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在开放期申购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并在同一开放期全 部赎回,由于其持有期不少于 7 天但小于 30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1.00%,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8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800=10,800.00 元   赎回费用=10,800.00×1.00%=108.00 元   净赎回金额=10,800.00—108.00=10,692.00 元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 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 间相应延长。   发生上述第(4)、(6)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的,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 险控制的需要,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九、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招募说明书(更新)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且开放期 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的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大于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超过上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延缓支付。 常赎回程序执行。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 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但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 过 20 个工作日。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赎 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 总份额的 20%的前提下,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即赎回申请不超 过基金总份额 20%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并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 的范围内对该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予以确认,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部 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者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如延期办 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                              招募说明书(更新) 新的赎回申请,仅为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延期赎回业务。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并在规定媒介 上进行公告。   (3)延缓支付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缓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在开放期内开 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 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 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 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 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六、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本金安全、保持资产流动性以及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 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为持有人提供较高的当期收益以及长期稳定的投资回 报。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国家债券、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质押及买断式回购、协议存款、定期存款、 通知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证券品种(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 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可转债仅投资二级市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例的限制。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但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三、 投资策略   (1)平均久期配置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包括国内生产总值、工业增长、货币信贷、固 定资产投资、消费、外贸差额、财政收支、价格指数和汇率等)和宏观经济政策(包                            招募说明书(更新) 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外贸和汇率政策等)进行分析,预测未来的 利率趋势,判断债券市场对上述变量和政策的反应,并据此对债券组合的平均久 期进行调整,提高债券组合的总投资收益。   (2)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在整体资产配置策略的指导下,根据不同类属资产的风险来源、收益率水平、 利息支付方式、利息税务处理、附加选择权价值、类属资产收益差异、市场偏好 以及流动性等因素,采取积极投资策略,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最优化配 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数。   (3)明细资产配置策略   在明细资产配置上,首先根据明细资产的剩余期限、资产信用等级、流动性 指标决定是否纳入组合;其次,根据个别债券的收益率与剩余期限的配比,对照 基金的收益要求决定是否纳入组合;最后,根据个别债券的流动性指标决定投资 总量。   本基金在普通债券的投资中主要基于对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深入分析 以及对宏观经济的动态跟踪,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 期控制、期限结构配置、信用风险控制、跨市场套利和相对价值判断等管理手段, 对债券市场、债券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相机而动、积 极调整。   (1)久期控制是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 析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的控制整体资产风险。本基金在久期控制上遵循组 合久期与封闭期的期限适当匹配的原则。   (2)期限结构配置是在确定组合久期后,针对收益率曲线形态特征确定合 理的组合期限结构,包括采用集中策略、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 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信用风险控制是管理人充分利用现有行业与公司研究力量,根据发债 主体的经营状况和现金流等情况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以此作为品种选择的基 本依据。信用产品投资是本基金的重要特点之一。   本基金认为,信用债市场运行的中枢既取决基准利率的变动,也取决于发行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人的整体信用状况。监管层的相关政策指导、信用债投资群体的投资理念及其行 为等变化决定了信用债收益率的变动区间,整个市场资金面的松紧程度以及信用 债的供求情况等左右市场的短期波动。   基金管理人将自上而下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基准利率走势、资金面状况、 行业以及个券信用状况的研判,积极主动发掘收益充分覆盖风险,甚至在覆盖之 余还存在超额收益的投资品种;同时通过行业及个券信用等级限定、久期控制等 方式有效控制投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以求得投资组合赢利性、 安全性的中长期有效结合。   同一信用产品在不同市场状态下往往会有不同的表现,针对不同的表现,管 理人将采取不同的操作方式:如果信用债一二级市场利差高于管理人判断的正常 区间,管理人将在该信用债上市时就寻找适当的时机卖出实现利润;如果一二级 市场利差处于管理人判断的正常区间,管理人将持券一段时间再行卖出,获取该 段时间里的骑乘收益和持有期间的票息收益。本基金信用债投资在操作上主要以 博取骑乘和票息收益为主,这种以时间换空间的操作方式决定了本基金管理人在 具体操作上必须在获取收益和防范信用风险之间取得平衡。   (4)跨市场套利根据不同债券市场间的运行规律和风险特性,构建和调整 债券组合,提高投资收益,实现跨市场套利。   (5)相对价值判断是根据对同类债券的相对价值判断,选择合适的交易时 机,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债券,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债券。   (6)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主要围绕久期、流动性和信用风险三 方面展开。久期控制方面,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分析和预判,灵活调整组合 的久期。信用风险控制方面,对个券信用资质进行详尽的分析,对企业性质、所 处行业、增信措施以及经营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尽可能地缩小信用风险暴露。流 动性控制方面,要根据中小企业私募债整体的流动性情况来调整持仓规模,在力 求获取较高收益的同时确保整体组合的流动性安全。   回购套利策略是本基金重要的操作策略之一,把信用产品投资和回购交易结 合起来,管理人根据信用产品的特征,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或者通过回购融资来博取超额收益,或者通过回购的不断滚动来套取信用债收益                              招募说明书(更新) 率和资金成本的利差。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回购 的最高比例等重大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范围内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策略, 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集中交易室设立债券交易员,负责执行投资指令,就指令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及市场面的变化对指令执行的影响等问题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并可提出基于市 场面的具体建议。集中交易室同时负责各项投资限制的监控以及本基金资产与公 司旗下其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决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基金经理在授权范围内,制 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并执行。集中交易室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1)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趋势、运行的格局和特点,并结合基金合同、投 资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投资策略报告提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定基金 的投资比例、大类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回购比例等重要事项。   (3)基金经理根据批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 久期和个券投资分布方式等。   (4)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四、 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在每个 开放期的前 3 个月和后 3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2)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但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10)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11)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自投资之日起至 本次封闭期结束之日的时间长度;    (12)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合计市值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3)在开放期内,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2)、         (8)、            (13)、                (14)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 率(税后)+1%。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招募说明书(更新)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      基金可以在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额持有人的利益;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 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        十、 投资组合报告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其中:股票                           -                    -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其中:债券              2,522,603,917.51                      97.41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                            -         融资产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境内股票资产。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资产。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79,519,110.49               3.81                                                            招募说明书(更新)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 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 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元)                                                            -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收益(元)                                                            -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元)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股指期货。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国债期货。 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元)                   - 国债期货投资本期收益(元)                   - 国债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元)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的处罚。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期内 曾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中国人民银行的处罚。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 市分局的处罚。   本基金对上述主体所发行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及公司投资制度的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密切跟踪相关进展,遵循价值投资的理念 进行投资决策。   本基金持有的其余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招募说明书(更新)      股票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本项不适用。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 在尾差。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本基金历史各时间段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的比较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         阶段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率①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准差④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1、截止日期为 2024 年 6 月 30 日。 起至 2013 年 12 月 26 日,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代销机构以其自有资产 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 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 估值程序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   五、 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招募说明书(更新)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值。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招募说明书(更新)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估值错误的确认与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代 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产价值时;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八、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可供分配利润的 50%。该封闭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收益分配基准日; 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 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 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部分的规定。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收取浮动年管理费,即本基金管理费的适用费率(m)是根据业绩考 核周期内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R)的大小来决定的。 序号           条件                   管理费率(m)                                 Min(0.2%,         )                            Min(0.4%,0.2%+            )                            Min(0.8%,0.4%+            )   其中,   (1)R 的计算方法如下:        NAV1 ? ? D   R?                ?1          NAV0   NAV1 为第 N 个开放期第一日的未扣除管理费的基金份额净值;                                      招募说明书(更新)   NAV0 为第 N-1 个开放期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若 N=1,则 NAV0=1.000);   ? D 为以第 N 个业绩考核周期内的任一日为除息日的份额红利的总和。业 绩考核周期为自每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 一个工作日(即开放期第一日,包括该日)的期间。   (2)适用于第 N 个业绩考核周期的 r 为第 N-1 个开放期第一日前的倒数第 三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若 N=1,r 为基金合 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计提管理费,而是在每个开放期第一日对管理费进行一 次性计提并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于次月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 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本基金对非业绩考核周期的存续期不收 取管理费,即在除了开放期第一日之外的每个开放期期间不收取管理费。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m ÷365×第 N 个业绩考核周期实际天数   其中,   H 为在第 N 个开放期第一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第 N 个开放期第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未扣除管理费)   m 为第 N 个开放期第一日适用的基金管理费率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8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财产的损失; 目。   二、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三、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五、 基金费用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金管 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以及降低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书面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 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报刊和网站上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招募说明书(更新)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封闭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 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 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务所;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人; 负责人发生变动;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招募说明书(更新) 生变更; 事项时;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 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 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 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 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八部分 侧袋机制   一、 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 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 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 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 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 金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20%认定。   三、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招募说明书(更新)   四、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 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 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为基数计提。 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 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 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 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 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 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 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                            招募说明书(更新) 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 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八、 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 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在追求本金 安全、保持资产流动性以及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 力争为持有人提供较高的当期收益以及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一、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 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 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 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因此基金投资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 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招募说明书(更新) 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 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 的风险。   在本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 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 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 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 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公司、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指每日基金估值可能发生错误的风险。   (1)特定投资对象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为债券类资产,因此,本基金 将面临较高的债券市场系统性风险。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其次,信用债券为本基金债券类资产中的重要投资对象,因此,本基金无法 完全规避发债主体特别是公司债、企业债的发债主体的信用质量变化造成的信用 风险。   再次,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 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其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因此,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增加了本基金 整体的债券投资风险。   (2)流动性风险   ①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开放频率为每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 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从而可能无法满足投资者的短期流动性需求。   ②当开放期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即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 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尽管基金管 理人须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但基金管理人可以延缓支付(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赎回款项。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这种情况下将面临其赎回款项被 延缓支付的风险。   ③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投资者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详细了解本基金侧袋机制 的情形及程序。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在开放期正常开放赎回, 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 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 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                              招募说明书(更新) 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 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 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 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 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 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 及变化情况。   (3)基金合同终止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则无 须召开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将于该日次日终止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 财产清算:1)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金额扣除有效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 2 亿元;2)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因此,本基金存在基金合同在开放期终止的风 险。   (4)产品创新的认知风险   本基金采用了浮动管理费的创新模式,这类收费模式与大多数国内市场上现 存的基金的固定费率的收费模式是不同的,因此,可能存在由于投资者对产品创 新的事前认识不足而导致的错误决策风险。   首先,管理费率的不确定风险。本基金的管理费率是无法预先确定的,其费 率统一随基金合同事先约定的业绩考核周期内的基金投资收益而定。   其次,业绩考核周期收益率与持有人持有期收益率不一致的风险。投资者必 须注意,由于每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认、申购日期以及赎回日期不同,其个人的 基金份额持有期可能与业绩考核周期并不吻合,进而导致其持有期投资收益与业 绩考核周期内的投资收益不一致,但适用的管理费率一律按照既定的业绩考核周 期进行判定并收取。                             招募说明书(更新)   对于认购期购买本基金的投资者而言,若不在开放期第一天申请赎回,而是 在开放期第二天及以后申请赎回,则其个人的基金份额持有期与业绩考核周期即 不一致;对于后续开放期购买本基金的投资者而言,若不在开放期最后一日申请 申购,且在下一个开放期第一日申请赎回,则其个人的基金份额持有期与业绩考 核周期即不一致。   再次,一次性计费的净值波动风险。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每日计提管理费, 而是在封闭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一次性计提年管理费。因此,封闭期内任一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未扣除管理费的净值,且投资者在开放期内赎回基金份额的 赎回价格可能因为一次性计提管理费的原因而较大程度的低于封闭期最后一个 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最后,本基金约定,若业绩考核周期内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R)小于等 于一定数值时基金管理人不收取基金管理费;投资人须注意,这并不代表基金的 收益保证,即本基金存在上述收益率 R 低于该数值甚至为负的可能性。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 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二、 声明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招募说明书(更新) 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 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 的规定。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招募说明书(更新)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招募说明书(更新)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招募说明书(更新)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时 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召开事由   (1)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 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的约定调整管理费率的收取条件;                                  招募说明书(更新)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则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将于该日次日终止并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 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1)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扣除有效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 额低于 2 亿元;(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理人召集;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招募说明书(更新)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等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 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招募说明书(更新)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招募说明书(更新)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招募说明书(更新)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招募说明书(更新)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 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 50%(含 50%);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 50%(含 50%);   (4)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人;   (5)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6)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三、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 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则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将于该日次日终止并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 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1)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扣除有效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 额低于 2 亿元;(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清算。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期限。   四、 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 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成立时间:1999 年 4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11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5.2 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赵瑛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招募说明书(更新)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 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 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 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 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 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 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 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国家债券、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质押及买断式回购、协议存款、通知存款、 定期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证券品种(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 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可转债仅投资二级市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招募说明书(更新) 例的限制。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但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放期的前 3 个月和后 3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但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金资产净值的 10%;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资产净值的 40%;                                招募说明书(更新) 次封闭期结束之日的时间长度; 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除上述 2、8、13、14 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 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 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 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招募说明书(更新) 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 易,如基金托管人事前已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而 只能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进行事后结算,则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 的损失,并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 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 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 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 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 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招募说明书(更新)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为的紧急通知》、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 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 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 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 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 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 整。 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 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 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 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 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 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 失。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                            招募说明书(更新) 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招募说明书(更新)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整与独立。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方为有效。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招募说明书(更新)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 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 则使用并管理。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 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 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不低 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基金份额的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招募说明书(更新)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相关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 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招募说明书(更新)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招募说明书(更新)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 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每 6 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 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 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 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 编制结果。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 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 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少于 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 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 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 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权;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服务   投资者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 2 个工作日后,可通过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交易 确认单。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账单订制情况,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 末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具体业务 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或相关说明。   二、 网上交易、查询服务   投资者除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申购、赎 回等交易以及账户查询外,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ullgoal.com.cn)、 微信公众号(搜索“富国基金微管家”或“FullgoalWeFund”)或客户端“富国富 钱包”APP 享受网上交易、查询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或 相关说明。   三、 信息定制及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拨打客服热线、在线客服、发送邮件、短信或登陆基金管理人 网站等多种渠道,定制对账单、基金交易确认信息、周刊等各类资讯服务。当投 资者接收定制服务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地址等信息不详、填写有误或发 生变更时,可通过以上渠道更新修改,以避免无法及时接收相关定制服务。   四、 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客户端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 询、信息查询、信息定制、服务投诉及建议等多项在线服务。   五、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 5 天、每天不少于 8 小时的座席服务,投资 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专项服务,节假日除外。   六、 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公司网站投诉栏目、客户服务中 心人工热线、在线客服、微客服、书信、电子邮件、短信、传真等多渠道对基金 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提出投诉或意见。   七、 基金管理人个人信息保护政策   投资者因订立、履行基金合同所必需或基金管理人因遵守反洗钱、投资者适 当性管理、实名制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履行法定义务所必需,在账户开立 及基金交易时涉及个人信息处理。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服务号 (搜索“富国基金微管家”或“FullgoalWeFund”)、客户端“富国富钱包”APP 查看《富国基金个人信息保护政策》,了解基金管理人处理个人信息的规则。   八、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工作时 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客户服务传真:021-20513277   公司网址: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客服中心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二座 27 层   九、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金管理 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或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信息披露方式        公告日期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          人员变更的公告      富国目标收益一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24 年第一次收益分配公告      富国目标收益一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               告      关于富国目标收益一年期纯债债券型       适用的管理费率计算规则的公告      关于富国目标收益一年期纯债债券型           提管理费的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富国目标收益一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 件     二、《富国目标收益一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富国目标收益一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富国富国目标收益一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 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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